左边库项目
 
 
     您的位置 > 首页 >财经新闻

      

     

       国资委指导地方国资有章可循

 

                2006年5月11日10:15

       

  

  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将依法对地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监管工作限于8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
  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的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而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或责成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国务院国资委。
  此前,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对下级政府的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上级国资委如何进行指导监督,其边界在哪里。专家指出,《办法》的公布实施有助于理顺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的关系。

 

东方早报 2006年5月11日 B2版

 
 

地址栏

www.shshiming.com 上海世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沪ICP备05011171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载内容,如有涉及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卸载!
世明投资 ©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B706室
     电话:021-5228 0526     传真:021-62172007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6218  6148
服务信箱:service@shshiming.com